银行业团体起诉货币监理署,挑战其批准加密信托特许状

一个银行业组织已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针对货币监理署(OCC)批准加密信托特许状的决定,指控该机构超越了其法定权限。诉讼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货币监理署是否拥有法律权力向主要从事数字资产托管及相关服务的企业颁发国家信托特许状。

原告方认为,货币监理署批准加密信托特许状的举动,构成了对其监管授权范围的未经授权扩张。这一核心主张并非基于程序上的异议,而是结构性的质疑:即货币监理署从根本上缺乏将国家信托特许状扩展至以加密货币业务为主体的实体的权限。

这并非传统银行业机构首次挑战货币监理署将其特许框架延伸至数字资产的倾向。此前,社区银行曾就加密国家信托特许状起诉货币监理署,提出了类似的论点,认为该机构在国会建立联邦银行特许体系时,将其职权拉伸到了超出立法本意的范围。

该诉讼直接针对的是特许状审批流程本身。因此,法院面临的法律问题并非个别特许状持有者是否存在不当行为,而是货币监理署最初是否有权颁发此类特许状。这种界定使得本案成为对该机构规则制定立场的结构性质疑,而非针对特定案例的纠纷。

关键要点

银行业团体指控货币监理署在批准加密信托特许状时超出了其法定权限。案件结果尚待确定,目前尚未发布任何裁决。

为何诉讼指控货币监理署越权

关于“越权”的指控基于以下论点:联邦银行法并未授予货币监理署为传统银行业务以外的行业创建新特许类别的自由裁量权。银行业团体辩称,无论申请人如何描述其商业模式,加密信托特许状均属于被禁止的类别。

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因为获得货币监理署国家信托特许状具有重大影响力:它允许持牌人在统一的联邦框架下跨州运营,而非在繁杂的各州许可制度中艰难周旋。与此同时,纽约州金融服务局(DFS)与怀俄明州最近签署了关于加密监管的谅解备忘录,反映了各州层面仍在努力对货币监理署正在联邦层面特许的数字资产公司行使管辖权。

银行业团体的指控目前在法庭上仍属未经证实的主张。过去,法院对于货币监理署特许权的范围存在分歧,案件结果将取决于审理法院如何解释《国民银行法》及相关法规。目前尚无裁决出台。

此次诉讼对加密信托特许状的可能影响

如果法院支持银行业团体,现有的加密信托特许状持有者可能面临运营不确定性, pending 的申请可能会根据法院命令的补救措施而被暂停或作废。此外,若判决不利于货币监理署,也将使联邦层面数字资产监管的整体路径变得复杂化,尤其是在各机构仍在争夺管辖权边界的当下。

此案出现之际,数字资产的监管清晰度在多个方面仍存争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已承认,美国的监管未能跟上区块链行业的发展步伐。同时,SEC 单独发布了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加密自我托管框架,这表明多个监管机构正在各自划定立场,而缺乏国会的协调指导。

具体到比特币而言,此案的结果具有间接意义。国家信托特许状持有者一直是支撑基金和企业 treasury 操作的比特币托管基础设施的主要机构托管人。如果司法系统撤销货币监理署的特许权,托管活动可能会回流至由州特许的信托公司,从而在一个已经复杂的托管格局中增加管辖权的碎片化。目前案件处于活跃状态,暂无裁决时间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