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监管应聚焦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金融科技主管里斯・博伦(Rhys Bollen)在墨尔本货币与金融会议上发表论文,提出当前区块链与加密货币所实现的金融功能,与现有金融基础设施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不应将加密资产单独划为一类,而应依据其实际经济用途进行规制。

通证化证券纳入证券法监管

博伦明确指出,具备证券属性的通证化资产应被纳入现行证券法框架内管理,确保投资者保护与市场透明度。这一做法强调对金融工具的实质判断,而非仅基于其技术载体形式。

稳定币适用支付服务法律

针对稳定币,博伦主张其应受支付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因其在功能上扮演着类似电子支付工具的角色,需满足流动性保障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

消费者保护法覆盖加密相关领域

此外,博伦还提到,加密货币的其他应用环节,如交易中介、钱包服务等,可纳入消费者保护法范畴,以强化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该监管思路与美国《CLARITY法案》及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规》(MiCA)形成对比,后者倾向于建立专门的加密资产法律体系,而澳大利亚则更强调现有法律框架的适应性与延展性。